第一条 各部门指定具有一定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担任信息安全员,在主管领导的统一安排下,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;
第二条 信息安全员应密切与本单位各有关人员的联系,模范执行各项计算机安全的规章。负责在本单位组织宣传计算机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,法规和有关政策;
第三条 信息安全员负责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,拟定并修正或补充本单位计算机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,组织实施计算机安全规范措施;
第四条 信息安全员负责定期组织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,发现问题,及时处理;
第五条 信息安全员应按照计算机安全管理行业技术规范要求,定期对本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测试,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;
第六条 信息安全员应接受网络中心的安全技术培训,加强与网络中心的联系。发生安全事故和计算机犯罪案件时,应采取妥善措施,保护现场,避免危害的扩大,在向部门主管领导汇报的同时,有权直接向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报告;
第七条 信息管理员必须认真做好本部门网站管理,定期更新本单位网站内容,承担管理责任;
第八条 信息管理员必须时刻监视本部门网站内容,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,发现有害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,发生安全事故或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时,立即向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,保护现场,断开网站服务器与外在的联系,避免危害的扩散,畅通与公安机关网监部门联系渠道;
第九条 如果学院各部门要开通网络服务,需到网络中心登记,各单位指定专门的网络安全管理员,负责本单位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,具体职责参照以上八条执行。